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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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6年1月11日 | 浏览229次]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保证学院勤工助学活动

的正常开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材[1994]3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

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

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校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办公室”(以

下简称勤工助学办公室),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必要的保障。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团学工作部,负责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发展规划部。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 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 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做中介服务;

(三) 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统筹管理和发放;

(四)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的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

(六)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 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对勤工助学进行跟踪管理;

(八) 制作颁发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

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介入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校外各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开展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学生以个人名义向校外联系的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及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学校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的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勤工

助学岗位和校外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各处、学院根据本

处、学院的实际情况,本着急需、必须地原则,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实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下一年度实施。

第九条 校内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校外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临

时性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用工需求信息设置,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可根据勤工助学办公室发布的

用工信息,由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表,经所在学院同意,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方可接受用工单位面试。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遵循机遇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在正常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7天)不得超

过20小时。

第十二条 各处、学院经批准的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仅限使用本校学生,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所招聘的人员必须报请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由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报酬发放统一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律凭“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主要经费来源如下:

(一)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 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其他。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

活动;

(二)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

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 有权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

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 履行勤工助学办公室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

任务;

(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校声

誉。

第十九条 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法(修订)》予以处分:

(一) 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或从事

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 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

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楚雄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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