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6-18 点击数: 审核人: 编辑人:周正青
为全面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教育、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
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延伸至毕业后的(毕业时间以学校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时间为准),在毕业离校前提出申请;
2、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三、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1、处分期限届满后,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3、所在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审后作出解除处分或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延长处分期限的,须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不同意解除处分的,应当在作出不同意解除处分的同时,明确处分延期的期限,但处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相关资格认定等资格(各类表彰、奖励或其他权益评选的参考期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不得参评),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四、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