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8-01-18 点击数: 审核人: 编辑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文件的精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保证高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困难补助金经费的来源为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云计价格[2000]735号)文件规定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学费收入的10%中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部分和“楚雄师范学院特困生基金”的年度利息部分,年度学生困难补助金具体数额以每年度的实际测算数为准。

第二条学生困难补助金分为定期困难补助金和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第三条困难补助金用于资助我校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申请定期困难补助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习刻苦、勤奋,个人品行端正;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现实经济贫困程度为本班同学和班主任所认可;

(四)遵守学校纪律,无任何违纪行为;

(五)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没有与自身经济贫困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第五条孤残学生、农村少数民族学生、高寒边远山区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城市下岗职工家庭子女和享受低保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条定期困难补助经费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由团学工作部根据各学院学生总人数划拨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所划拨的金额评定本学院享受定期困难补助金学生。

第七条定期困难补助金分为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各等级的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学校划拨的金额和贫困生的情况自行确定,各等级补助金额分别为:一等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月70元;二等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月60元;三等困难补助金,每人每月50元。

若需调整各贫困等级的月补助金额,由团学工作部另行通知。

第八条定期困难补助金的评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人家庭经济情况,并附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二)各班根据本学院所分配的名额,遵循民主推荐,集体评议的原则,在本班范围内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评定享受定期困难补助金的学生。被评定的学生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定期困难补助金申请表”,并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公示时间为3天;

(三)报请学院审核、公示。学院公示时间为3天;

(四)报请团学工作部审核;

(五)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六)学校计财处发放补助金。

第九条定期困难补助金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月,每次评定按5个月计发补助金。

第十条学生的定期困难补助金,由学校计财处根据团学工作部的书面通知,统一划拨到一卡通中心,由一卡通中心将补助金一次性打入学生一卡通帐户。

第十一条临时性困难补助金是对因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供养者)发生临时性重大困难(灾害)时所进行的资助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一)学生本人因患重病住院,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数额较大;

(二)家庭居住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供养者)发生经济困难,严重影响家庭(供养者)的正常供养;

(三)家庭成员中的直系亲属(供养者)出现重大经济困难导致正常的供养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临时性困难补助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临时性困难补助金申请表”、临时性发生的重大困难、灾害等情况说明、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班主任签署意见;

(三)学院领导审核盖章;

(四)团学工作部审核,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五)学校计财处发放补助金。

第十三条临时性困难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每生每次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500元,每生每学期仅限一次。

第十四条困难补助金的变更、取消与责任承担:

(一)享受困难补助金的学生因违纪受处分或出现抽烟、酗酒或发生与本人经济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由各学院视其情节追缴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困难补助金。追缴回的困难补助金由各学院重评;

(二)对学生弄虚作假,欺骗学校领取困难补助金的,一经查证核实,应退回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空出名额在本学院范围内重新评定;

(三)定期困难补助金的评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回评定指标,所空出名额视情况在学校内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享受困难补助金的学生要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团学工作部及各学院有权对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和表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受资助条件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团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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