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17 点击数: 审核人: 编辑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倡导创先争优风尚,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二、三、四年级按规定注册的学生,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担任班委、学生会(正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学生社团(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的主要干部,且任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以班级为单位参评,范围为二、三、四年级各班级。

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的4月份评选。

 

第二章 评选比例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按实际注册学生总人数4%的比例确定;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按实际注册学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实际注册学生总人数2.5的比例确定);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按照班级总数15%的比例确定。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体观念强;

(六)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级上一年排名居前8%,学习成绩在本班级上一年排名居前10%、无补考、重修科目。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积极带领广大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五)作风正派、严谨,有奉献精神,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六)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级上一年排名居前25%,学习成绩在本班级上一年排名居前40%、无补考、重修科目。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组织健全。班、团干部团结协作,联系学生,班、团干部能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二)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好,集体观念强,诚实守信,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尊敬师长,遵纪守法,上一年内无同学受任何纪律处分,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各种费用;

(三)有优良的学风。班级学习风气浓厚,课堂纪律好,学生刻苦努力;在上一年内,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位居本学院前列;

(四)积极参与创建文明校园活动和文体活动,表现突出、效果显著。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评先选优的审定工作,团学工作部负责评审的组织与监督工作;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评先选优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定工作中应吸收部分师生代表参加;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班主任召开班会进行民主推选,推选名单上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推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初评人选,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送团学工作部。团学工作部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工委讨论通过;

(四)“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确定推荐班级,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送团学工作部。团学工作部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工委讨论通过。

第十条 各学院所报送的初评人选应按照“楚雄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登记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和签章,先进班集体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宁缺勿滥。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相关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先进事迹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上一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只能在已评选出的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中进行遴选。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选办法,评选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团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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